根据《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舟政发〔2018〕38 号,各级政府应为本市户籍 60 周岁以上特困、低保、低保边缘、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和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决定开展市本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1.保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
2.预测人数:3696人。
3.预测保费金额:110880元。(具体参保人数及金额按实际统计结果计算)
4.保险年限:一年(从实际签约日起算)。
5.基本理赔条款(见附件)。
6.中标依据:按理赔条款优惠幅度的大小,经局评审小组评议打分,得最高分者为中标单位。
7.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标书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7日前寄送到舟山市民政局机关纪委(临城千岛路225号舟山市民政局505室)。
请有意向的保险公司参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议标工作。
联系人:舟山市民政局机关纪委、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2021388、2044313。
舟山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舟山市(市本级)老年人意外保险保障项目理赔基本条款
序号 | 保险范围 | 伤害类别 | 最高赔偿额(保险金额) | 保障内容说明 |
1 | 被保险老年人参加由市、县(区)、街道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并在活动举办场所内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社区(村)老年活动场所参加老年活动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身故 | 50000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以5万元为限。 |
残疾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进行赔付。 | |||
2 | 被保险老年人乘坐本市公交车、公共客运轮渡船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 身故 | 30000元 | 被保险人在乘坐本市公交车、公共客运轮渡船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以3万元为限。 |
残疾 | 被保险人在乘坐本市公交车、公共客运轮渡船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进行赔付。 | |||
3 | 被保险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慎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 身故 | 10000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以1万元为限。 |
残疾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进行赔付。 | |||
4 | 被保险老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到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 门诊 住院 | 1500元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免赔额100元以后,按80%的比例再行补偿。保险年度医疗费用补偿最高以1500元为限。 |
5 | 被保险老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 住院补贴金(护理费补贴) | 30元/天 | 同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补偿金为30元/天,一个保险期间补贴天数以20天为限。 |
注: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老年人突发性的猝死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障责任范围。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