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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民政局信用修复告知书

信息来源: 舟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4-30 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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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24年4月29日被本机关处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要求,本机关将于1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目前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场景,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你(单位)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一年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登录“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你(单位)可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的“信用修复”模块、信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的“信用服务”模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https://www.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查看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修复进度。


舟山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