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拟订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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